主旨:轉知有關碧霞鄉土客家民謠劇團創辦人故賴鸞櫻(碧霞)老師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與管理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惠請 貴校於舉辦活動或申請補助案時,如有使用賴碧霞老師相關著作者,須註明原創作者或來源,並確認是否已取得相關使用授權證明,以避免發生侵犯著作財產權之情事。
二、檢附碧霞鄉土客家民謠劇團本(104)年3月6日碧霞字第10400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