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
1. 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一式三聯填妥後,甲聯交由學校受理(權責)單位處理後續事宜,乙聯交由通報窗口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丙聯由告知人收執。本單可採複寫一式三聯或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分別收執。
2. (教育人員)(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應通報之事件,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本部校安中心)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 請教育人員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上揭法律規定之事件後,即填寫本知會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知悉至通報,應於24小時內完成),並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閱(非通報之准駁)。
4. 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經身分確認無誤後,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
5.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權責)單位代填。
6. 受理(權責)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
7. 學校教職員工若接獲告知人之告知,雖非受理(權責)單位,亦應轉介至受理(權責)單位,並於「證明人」欄簽章。
8. 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不受理時,得逕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通報。
二、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安置輔導建議表
高關懷學生評估與通報
1.高關懷群學生,定義如下:
(一) 中輟之虞(時輟時復、出席情形不穩定、長期缺曠課累計達七天以上) (二) 嚴重行為問題(偷竊、霸凌、蹺家、暴力傾向、加入幫派、涉入不當廟會活動等) (三) 成癮行為(沈迷網咖、藥物濫用等) (四) 情緒困擾(焦慮、衝動性格、憂鬱、自殺、自我傷害、性別認同等) (五) 學習適應困擾(懼學、拒學、學習成就嚴重低落等) (六) 人際關係困擾(人際孤立、社交恐懼、人際衝突、交友複雜等) (七) 高風險家庭,依內政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其評估內容如下: 1.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癮、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3.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4.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5.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6.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八) 保護性個案(家暴、性騷擾、性侵害、安置個案等兒少保護個案或有生命危險之虞個案)
2.處遇步驟:
(一)評估 (二)啟動校內輔導機制 (三)轉介專業輔導資源單位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報告(通報)單
1.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有關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者,請填寫本表。
2.報告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3.本報告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報告單位需自存乙份。
4.本表若需接受通報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接受通報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