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7學年度第一學期本府補助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貧困 學生午餐補助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人補助新台幣260元。 (二)午餐費:依各校午餐收費標準核實補助,每人補助4個 月(9-12月,8月30-31日合併至9月申請)。
(三)貧困學生係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無 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無力繳納之國民中小 學學生(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 一方身殘、身障等家庭經濟困難者),各校午餐供應會應 依規定審查申請午餐補助之學生,勿浮濫申請(里長清寒 證明亦須經導師確認實屬貧困並填寫證明單始能申請補助 )。 (四)、低收入戶等證明文件未能於期限前申請者,可經由「導師 家庭訪視認定清寒」方式申請補助,學校不宜先行向家長 收費。另家庭突遭變故及無力自付午餐費學生,學校得隨 時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並請注意勿將無力繳交費用之學 生標籤化。 (五)、請勿重複向本府、其他民間團體及善心人士申請補助,經 查重複補助者應予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