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量】重申並加強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條件之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40109947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 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 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 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