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月16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02213號書函辦理。
二、依前開來函所述,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爰為落實法律規定,請 貴校利用晨間、課間或課後時間,進行身體活動,廣開運動社團,以提供學生支持性的運動環境,並請將本信轉致學生家長,期能於寒假期間和子弟一起規劃各項有意義的假期活動。
三、旨揭信件可逕至http://www.sa.gov.tw/SODATT/,驗證碼:9476PP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