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總計平均六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四、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 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 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 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
(九) 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五、本次申請作業截止日期為103年0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