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3年3月24日府文資處字第1030128339A號函、「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課程中為之。」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傳統藝術及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四、檢送公告表各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