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健康,營造無菸環境,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旨揭公告,宣導期為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