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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育處函示本市公立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相關事項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2015-10-01  (最新更新時間 2015-10-02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40
訊息內容

主旨:有關本市公立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相關事項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規定略以,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選務人員,受洽請之學校教師,不得拒絕。先予敘明。

二、前開規定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之選務工作,且受指派教師不得拒絕。有鑑於歷次選舉,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擔任選務工作人員的人數占極大比例,為使選務工作順利推動,避免影響學校校務運作及課務調配,本市公立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選務工作講習時間:以排定於週三下午辦理為原則,惟國中教師課務若無法調配,得向本市選舉委員會請假。另參與選務工作講習之教師事後可補休半日(6個月內補休完畢),課務自理。

(二)有關投票日前一日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課務調配乙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

(三)有關參與選務工作事後補休部分:在學校教師不得拒絕選務工作之情況下,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得於選務工作次日起6個月內補休1日,惟課務自理。

 

主旨:有關本市公立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講習時間細節修正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10月1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40240751號函續辦。

二、前函說明二原(一)有關選務工作講習時間「另參與選務工作講習之教師事後可補休半日(6個月內補休完畢),課務自理。」字句刪除。

三、爰有關選務工作講習時間,予以修正如下:以排定於週三下午辦理為原則,惟國中教師課務若無法調配,得向本市選舉委員會請假。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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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
地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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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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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376579740Y0000000_0242161A00_di.pdf (下載:136次 64.0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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