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龜山鄉龍壽國民小學校園開放管理及場地租借辦法
97.08.01訂定
98.09.21修定
102.03.11修定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政府92.07.20府教國字第0920140327號函訂定。
二、本校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
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
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
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一般民眾個別利用學校室外操場、空地從事休閒運動者,得免事先申
請與收費。
四、開放時間: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晚上除外)
早上05:30-06:40;下午04:30-07:00
(二)例假日。(本校若辦理活動時,視同平常上課日)
早上05:30-18:00
(三)寒暑假。(本校若辦理活動時,視同平常上課日)
早上05:30-18:00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生學習為優先。
五、開放場地:操場及其他校內空地。
六、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機關申請從事團體性各種有益
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
七、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由本校警衛人員即時終止其使用,必要時洽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四)其他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申請計畫經學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學校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
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二)上級機關、學校急需使用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以集會或其它名義從事營利活動者。
九、開放校園場地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詳見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
如附件(二)。
十、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前一天通知學校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管理學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十一、申請借用程序:
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前半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
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三日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並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使得使用。
十二、本項費用之收支除保證金外,予以納入預算辦理。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燈光、音響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須經管理單位同意,若有所損
傷、毀壞,使用者應予賠償,本校得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得向租用單位求償。
十四、學校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或經學校同意與教學相關或屬公益之
活動者,得酌予優費使用場地。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嚴禁攜帶飲料及各種車輛(含腳踏車或遙控玩具)進入校園。
(二) 嚴禁犬畜或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三) 嚴禁在校園內玩棒球、足球、鞭炮、烤肉或溜冰,以策安全。
(四) 請愛護校園內公共設施、設備和花草樹木,如有破壞應照價賠償。
(五) 請共同維護校園整潔。
(六) 本校辦理重要活動時,將酌情停止開放校園。
十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總務主任: 訓導組: 教務組:
教導主任: 出納: 會計: 校長:
附件(一)
桃園縣龜山鄉龍壽國民小學場地借用申請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使用場所名 稱
|
□運動場 □活動中心 □教室 □戶外廣場
|
使用時間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場(上、下午 )
|
借用事由及內容
|
|
需要佈置情形(是否佈置)
|
|
檢附
文 件
|
(1)身份證影印本
(2)公司行號登記影印本
|
收費
金 額
|
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含保證金: 元) 【承租人(單位)於使用後保證負責立即清理現場,經校方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
申請
程序
|
借用單位應於使用三日前向總務處申請,並辦妥下列手續:
1. 預借登記
2. 填申請單
3. 繳納費用 (含5000元保證金)
|
申請者 :
申請單位:
負責人姓名:
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
|
承辦人
|
|
總務
主任
|
|
校長
核示
|
|
文會
各處室
|
訓導組: 教務組: 教導處: 出納: 會計:
|
備
註
|
租借本校場地,應遵守下列使用原則:
(一)、能遵守校方規定,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或妨礙學校觀瞻。
(二)、能負責會場秩序安全,並不影響學校或週邊鄰居安寧。
(三)、不違背國家法令及社會善良風俗。
(四)、不供作營業營利活動或轉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作有危險性之表演。
(五)、室內場地不得吸煙嚼檳榔及吃口香糖。
(六)、會後應立即清理場地,處理垃圾、收拾桌椅、器材依規定歸位。
|
|
|
|
|
|
|
|
|
附件(二)桃園縣龜山鄉龍壽國民小學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府教國字第0920140327號函訂定。
二、本校校園開放以提供民眾、團體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使用為主,凡機關團體合於使用原則者得向本校申請租借,並經核准後方得使用。
三、租借本校場地,應遵守下列使用原則:
(一)、能遵守校方規定,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或妨礙學校觀瞻。
(二)、能負責會場秩序安全,並不影響學校或週邊鄰居安寧。
(三)、不違背國家法令及社會善良風俗。
(四)、不供作營業牟利活動或轉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作有危險性之表演。
(五)、室內場地不得吸煙嚼檳榔及吃口香糖。
(六)、會後應立即清理場地,處理垃圾、收拾桌椅;與活動有關之器材依規定
歸 位。
四、違反本校場地租借使用原則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終止借用,並不得要求退費。
五、本校場地,租借時間以星期例假日或學生上課以外時間為原則。租借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夜晚不得超過下午九時。
六、本校場地,不得租借為喪事式場;婚慶宴客以輕食為主,現場不得烹調料理。
七、本校場地內各種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海報、紙張等,如有損毀建物、器具、設備應負責償或修復。
八、為維護跑道操場,凡是各種車輛或足以損壞跑道面之設置均不得進入。
九、租借本校場地應在申請使用時,依實際使用情形繳納下列費用:金額如附表
(一)水電費(二)擴音設備(三)設備維護費(四)清潔維護費(五)租金。
所收之各項費用依規繳庫辦理支用。
十、 本校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校奉令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無償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補償。
十一、申請租借本校場地,在約定使用期間內,無論使用與否,所繳納之保證金,除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或遇重大活動及有關單位重要集會,致申請人無法使用外概不退還。
十二、租借本校場地,如有康樂活動等之表演時,必要穿著整齊服裝,不得有妨害民俗風化等表演。
十三、承租人(單位)於使用後保證負責立即清理現場,經校方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十四、本校若因重大需要,必須停止出借場及設備時,借用人不得異議,唯校方應於三天前通知借用人並退還各項租借費用。
十五、本要點呈校長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 附表 桃園縣龜山鄉龍壽國民小學場地單次租借收費標準明細表
項次
|
場地名稱
|
收費基準(單位:新臺幣)
|
備註
|
日間
|
夜間
|
全日
|
半日
|
1
|
運動場
|
3000元
|
2000元
|
2500元
|
夜間含部份照明
|
2
|
活動中心
|
5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使用冷氣另收1500元/半日
|
3
|
教室(一間份)
|
800元
|
400元
|
400元
|
夜間含照明
|
4
|
戶外廣場
|
3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夜間含部份照明
|
說
明
|
1. 本表費用不含保證金5000元。
2. 借用者若使用空調、夜間照明或其他設備,本校可另酌收相關費用。
3. 半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至五時。
4. 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5. 夜間:下午五時至下午九時。
|
備柱
每年九月九日當日免費開放運動設施民眾使用
校園開放管理及場地租借辦法1020311.odt
(20KB)